湿地公园管理条例-湿地公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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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的可持续利用,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天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的适宜喜湿野生动植物生长、具有生态调控功能的积水地带,包括滩涂、沼泽、河流、湖泊、水库等生态功能明显的水域。

本条例所称湿地保护地,包括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湿地区域。第四条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自然***主管部门履行湿地***调查和确权登记职责。

湿地公园管理条例-湿地公园政策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县级以上人民***承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湿地管理部门)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生态保护、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职责。

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用于湿地保护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湿地评审制度,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开展对湿地***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强国际合作,做好国际援助湿地项目的实施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湿地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推广应用湿地保护先进技术。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湿地管理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湿地知识,增强公民湿地保护意识。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投诉、举报的权利;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查处。第二章 湿地规划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湿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自治区湿地保护规划,经自然***主管部门审定后,报自治区人民***批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湿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经自然***主管部门审定后,报本级人民***批准,同时报上一级自然***主管部门和湿地管理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第十三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生态保护红线、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湿地生态功能相衔接,根据湿地***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野生生物***情况,科学合理规划。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野生生物***状况;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第十四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湿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湿地***管理档案,对湿地***保护、管理进行分析和评价,定期发布湿地***状况公报。第三章 湿地保护第十六条 湿地按照其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自治区人民***湿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发布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重要湿地予以保护:

(一)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

(二)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的;

(三)建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和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的;

(四)其他重要湿地保护区域。

东江湖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或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建设的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纪念性公园等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园,是指在城市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具有良好的园林景观和较完善的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文化健身、科普宣传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并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纪念性公园、滨水公园等)、社区公园和游园等。

第四条 城市公园发展应当坚持***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规范建设、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公园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的城市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园管理的相关工作。

公园管理单位负责城市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公园管理单位。

第六条 城市公园实行名录管理。城市公园名录应当包括名称、类别、位置、面积、范围、保护控制要求和管理单位等内容。

城市公园名录的确定及调整,由市、县(市)人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将城市公园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所必需的经费,加快推进城市公园建设。

第八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市公园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县(市)人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公园专项规划。

市、县(市)人民***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城市公园专项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第十条 城市公园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结合历史人文、民族特色、自然***保护以及市民多样化需求,规划建设专类公园;

(二)规划新建五公顷以上居住区必须预留百分之五以上面积的土地实施城市公园建设;

(三)旧城区改造应当结合城乡统筹建设、城乡环境整治、改造规模和周边公园布局情况,按照市民出行五百米见公园绿地的要求规划建设社区公园、游园,并配备相应设施;

(四)合理设置与城市道路、公园规模等相配套的停车场、公交车停靠站点,并保障公园内交通微循环与城市绿道绿廊等慢行交通系统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 城市公园专项规划应当经过论证、听证等方式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专项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城市公园专项规划在批准前,应当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县(市)人民***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处理情况后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城市公园专项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用地,除因国家重点工程、城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地性质。

确因前款规定情形需要改变城市公园用地性质的,市、县(市)人民***应当实行占补平衡、占补同步,补划符合条件的地块与项目建设同步建设城市公园,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组织修改城市公园专项规划。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园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批准的城市公园专项规划;

(二)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

(三)符合周围环境、自然条件;

(四)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设施配套要求。

第十四条 城市公园设计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条件,以乡土植物造景为主,合理配置植物群落,注重人文景观、民族特色、生态效应和文化艺术教育内涵,提升公园品质和功能。

第十五条 城市公园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其体量、外形、高度、色彩应当与公园景观、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十六条 城市公园应当合理设置生态厕所、直饮水设备、母婴设施和无障碍设施。

城市公园内市政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市政工程规划,统筹建设,并符合相关安全规范要求。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七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城市公园管理制度;

(二)负责安全管理、卫生保洁、园林绿化、动植物保护、游览秩序维护;

(三)管理维护城市公园内的设施和景观;

(四)管理和规范城市公园内游憩、健身、文化***及商业配套服务等活动;

(五)建立健全城市公园档案,并予以妥善保存;

(六)制止城市公园内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行为,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城市公园管理服务活动;

(七)制定突发***应急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城市公园的设施维护、景观管理和卫生保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各类设施、标识标牌外观完好,符合技术规范,损毁、缺失的设施得到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二)古树名木及其后备***、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保护完好;

(三)植被品种适应生长、形态美观、养护精细;

(四)湖泊、水池等景观水体清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景观水域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五)环境整洁,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第十九条 城市公园的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运行;

(二)危险区域应当有安全警示标识和防护措施,健身、游乐等设施应当有安全警示标识;

(三)定期组织突发***应急演练,发生突发***时,按照应急预案***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保障无障碍设施完好、通畅;

(五)科学合理设置***监控、照明和广播等设施;

(六)做好防火、防汛、防雷等工作,及时排查各类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城市公园配套服务设施、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已批准的城市公园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园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不得因经营而改变或者破坏城市公园内建筑物、构筑物原有风貌和格局。

禁止将城市公园的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用于经营。

禁止在城市公园内设立私人***等改变公共***属性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公园内举办营利性促销活动。

举办公益性展览及宣传活动,应当符合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并与公园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在约定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破坏城市公园景观和设施,不得影响正常秩序。活动结束后,举办方应当及时将活动场地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公园内合理设置可以实时显示监测结果的噪声监测设施。在城市公园内开展各类体育健身、文化***等活动所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每日十二时三十分至十五时、二十一时至次日七时,禁止在城市公园内使用扩音设备,或者从事其他产生超标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活动。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在城市公园显著位置和健身***主要活动区域设置告示牌,告知城市公园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禁止事项。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园内禁止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进入停车场以外的区域,但是下列车辆除外:

(一)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电力、水务、通信等作业车辆;

(二)执行环卫、养护等园内管理任务车辆,公园观光车辆;

(三)经公园管理单位备案的驻园单位公务车辆、园内居民生活用车;

(四)因应急管理需要借道通行的车辆。

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管理单位规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等要求行驶和规范停放。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带犬类等动物进入的城市公园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但残疾人需要携带导盲犬、扶助犬的除外。

携带犬类进入准入的城市公园,应当用长度为2米以下的犬绳牵引和佩戴嘴套进行有效约束,并即时清理排泄物。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在城市公园显著位置设置告示牌,告知携带犬类等动物入园的禁止事项或者相关注意事项,并履行劝阻职责。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翻越栏杆、绿篱,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杂物;

(二)在非指定区域游泳、轮滑、垂钓、烧烤、露营;

(三)摆摊设点、乱搭棚架、放养家禽家畜;

(四)损毁草坪、花卉、树木,伤害、猎捕和随意放生动物;

(五)涂写、刻画、悬挂、张贴、散发广告品;

(六)损坏建筑物、构筑物、景观、设施、设备;

(七)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焚烧冥纸冥币;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建立快捷、长效的执法保障机制,加强对城市公园执法的支持保障。

第二十七条 公园主管部门以及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和巡查机制,在城市公园显著位置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将城市公园的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用于经营的,或者在城市公园内设立私人***等改变公共***属性的其他项目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城市公园内举办营利性促销活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与公园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在城市公园举办公益性展览及宣传活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城市公园内从事体育健身、文化***等活动,产生的噪声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十二时三十分至十五时、二十一时至次日七时,使用扩音设备,或者从事其他产生超标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活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驾驶车辆擅自进入城市公园,或者未按照公园管理单位的规定行驶、停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携带犬类等动物进入禁止进入的城市公园,或者进入准入的城市公园未按规定进行有效约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携带犬类等动物进入准入的城市公园未即时清理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公园管理单位,实施本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拒绝、阻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城市公园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园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管理职责和相关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的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更换。

第三十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修改城市公园专项规划的;

(二)擅自改变公园用地范围、性质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对投诉、举报不依法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湿地公园需要办理取水证吗

湖南省东江湖水环境保护条例》于2001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江湖水环境保护,防止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东江湖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所辖的东江湖流域的水环境保护。

本条例所称东江湖是指东江水库和小东江水库;本条例所称东江湖流域是指东江湖和向东江湖汇水的区域。

第三条 东江湖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现水***的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

第四条 省人民***应当加强对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郴州市人民***全面负责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江湖流域水环境的保护。

省、郴州市及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人民***应当将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防止水污染的措施。

郴州市和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人民***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本行政区域内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情况。

第五条 在东江湖流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有权对污染东江湖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对在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推广以及保护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及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目标

第七条 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范围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的范围:

(一)小东江水库大坝至东江水库大坝之间的水域。

(二)东江水库大坝至兜率岩岛之间,南部以兜率岩岛山脊线南端与对岸磨刀石的连线为界,北部以兜率岩岛山脊线北端与东江木材厂集材场1号码头之间的连线为界的水域。

(三)与上述(一)、(二)项水域水面相连的第一层山脊线向水坡地。

(四)兜率岩岛。

二级保护区的范围:

(一)东江湖除一级保护区之外的水域。

(二)与东江湖水面相连的第一层山脊线向水坡地除一级保护区划定的区域之外的陆域。

准保护区的范围:东江湖流域内除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

第八条 在一级保护区边界线上应当设置标牌、界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

第九条 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目标是: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Ⅱ类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一级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二级标准。准保护区的河流进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标准。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条在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土法炼砷、选金、选钨和其他土法选矿,不得经营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禁止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电镀、制革、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和放射性物品的生产活动。

(二)禁止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直接或者间接向水域排放工业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省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

(四)禁止毒鱼、炸鱼。

(五)禁止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除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矿、选矿、冶炼和其他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削减排污量。

(二)禁止使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和剧毒、高残留农药。

(三)禁止建设固体废弃物集中贮存和处置设施、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填埋场。

(四)乡镇人民***所在地的集镇和旅游服务设施相对集中的地方,应当建设处理生活污水的设施;对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运出和处置。

(五)船舶、车辆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必须***取防溢流、防渗漏的措施。

(六)客运、旅游船舶必须设置垃圾、粪便、含油污水存放设施,码头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收集和转运垃圾、粪便、含油污水的设施。

第十二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除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改建除水电、供水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露营、野炊和水上体育活动。

(三)禁止设置加油站和水上商业、饮食等服务业网点。

第十三条 在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严重污染东江湖水***的建设工程和设施,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予以关闭、拆除。

(二)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予以关闭、拆除。

第十四条 在东江湖行驶的以汽油、柴油为燃料的船舶应当限期改用电力、液化气等清洁能源。

第十五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网箱养鱼;在二级保护区内开展网箱养鱼,应当按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规模和地点进行。

第十六条 在保护区内应当植树造林,优化林分结构,建设生态林业;禁止毁林开荒,防止水土流失。

禁止***伐一级保护区内的林木;***伐其他区内的林木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 郴州市和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人民***应当制定优惠措施,鼓励保护区内的村民保护生态环境,逐步退耕还林、还草,发展生态农业,防止化肥、农药等农用化学物质污染水体。

对一级保护区内的村民和二级保护区内严重缺乏生产***的村民,应当统一安排,逐步外迁,妥善安置。

第十八条 郴州市人民***旅游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保护东江湖水环境的要求制定旅游规划。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应当遵守有关保护水环境的法律法规,不得污染水体。

第十九条 东江水力发电、供水等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东江湖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人民***环境保护、发展***、经贸、国土***、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商、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东江湖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郴州市人民***应当组织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人民***及有关部门编制东江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报省人民***批准后实施。

东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其他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要求进行修编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郴州市人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流入东江湖的主要河流的市、县交界处,设置水质监测断面,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郴州市人民***和向社会公布。

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人民***应当保证出界水质达到规定标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郴州市人民***应当责成其查清原因,***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郴州市和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人民***应当逐年增加对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其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人民***制定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筹集和使用办法,筹集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用于东江湖流域生态公益林保护的补助。

郴州市人民***应当***取措施,组织对东江湖水***进行合理开发利用;经省人民***批准从开发利用经营所得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专项用于东江湖水环境保护和移民安置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一级保护区边界线上的标牌、界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开办禁止性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责令关闭;造成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完善设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未设置垃圾、粪便、含油污水贮存设施的,责令改正;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责令关闭、拆除或者予以取缔。

第二十八条 在保护区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护区内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在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国家湿地公园需要办理取水证。《条例(草案)》第十九条规定擅自取水,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和发挥湿地生态功能,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存、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并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潮湿地带、水域。第四条 湿地保护应当坚持全面保护、统筹规划、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湿地调节生态环境的综合功能。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经费、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林业、水务、河务、园林、农业、城市管理等部门(以下统称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国土***、城乡规划、城乡建设、财政、环境保护、交通(海事)、公安、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人民***和沿黄河区域县(市、区)人民***应当组织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黄河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涉及黄河湿地保护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工作。第八条 建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划定湿地生态红线,建立健全生态红线管控措施,保持湿地总量,提升生态功能。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律法规和科学知识,传播湿地文化,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鼓励单位、个人以公益宣传、科普教育、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鼓励、支持对湿地生态系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提高湿地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十条 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 市林业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全市湿地***调查,建立湿地***档案。湿地***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湿地***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湿地面积、类型、分布、状况以及野生动植物种类、数量等。第十二条 市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在湿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省人民***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水务、河务等部门编制全市湿地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第十三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重点项目、生态红线划定及具体保护措施等内容。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并与环境保护、水***保护、土地利用等规划相衔接。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新建、恢复湿地。

新建、恢复湿地应当遵循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用自然或者生态的材料和工艺,维护湿地的生态功能。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湿地,可以建立市级湿地公园:

(一)公园规模在六公顷以上,湿地面积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湿地生态系统完整,周围风貌完好;

(二)湿地生态系统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

(三)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第十六条 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的,由县(市、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湿地公园规划,经相应的市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湿地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湿地公园规划,不得建设污染或者破坏湿地、自然景观和地质遗迹的工程设施。

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命名和挂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挂牌湿地公园。

张家口市官厅水库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泊保护,防止湖泊面积减少和水质污染,保障湖泊功能,保护和改善湖泊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湖泊渔业生产活动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湿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要湖泊可根据其功能和实际需要,另行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以加强保护。

水库的水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湖泊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永续利用的原则,达到保面(容)积、保水质、保功能、保生态、保可持续利用的目标。第四条 湖泊保护实行名录制度。本省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名录,经省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农(渔)业、林业、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湖泊的功能、面积,以及应保必保原则拟定和调整,由省人民***确定和公布,并报常委会备案。第二章 ***职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湖泊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湖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湖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跨行政区域的湖泊保护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和区域内的人民***负责。

跨行政区域湖泊的保护机构及其职责由省人民***确定。

跨行政区域湖泊的保护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湖泊保护职责,协助本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湖泊保护工作。第六条 湖泊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湖泊保护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考核目标包括湖泊数量、面(容)积、水质、功能、水污染防治、生态等内容。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人民***制定。

湖泊保护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当地人民***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湖泊状况普查和信息发布;

(二)拟定湖泊保护规划及湖泊保护范围;

(三)编制与调整湖泊水功能区划;

(四)湖泊水质监测和水***统一管理;

(五)防汛抗旱水利设施建设;

(六)涉湖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七)湖泊水生态修复;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湖泊的日常保护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湖泊保护工作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湖泊水污染防治规划;

(二)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

(三)湖泊水环境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

(四)水污染综合治理和监督;

(五)审批涉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组织指导湖泊流域内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湖泊保护工作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定禁渔区和确定禁渔期;

(二)渔业种质***保护;

(三)渔业养殖的监管;

(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五)组织制定和实施渔业开发利用保护规划;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湖泊保护工作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

(二)环湖生态防护林、水源涵养林工程建设;

(三)湖泊湿地生态修复;

(四)湖泊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公安、交通运输、旅游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湖泊保护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的部门联动机制,实行由***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参加的湖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负责人主持,日常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忻州市静乐汾河川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官厅水库湿地的保护,维护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官厅水库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官厅水库湿地是指河北怀来官厅水库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的湿地。第三条 官厅水库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恢复、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统筹协调官厅水库湿地的保护工作,并建立跨区域协调机制。

怀来县人民***负责具体实施官厅水库湿地的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协调解决湿地保护利用等方面问题。

官厅水库湿地范围内的乡(镇)人民***及所辖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湿地保护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官厅水库湿地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怀来县人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官厅水库湿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官厅水库湿地日常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和怀来县人民***应当加强官厅水库湿地范围内的水***保护、 上下游水土保持工作,建立官厅水库湿地生态补水机制。第七条 怀来县人民***应当建立健全官厅水库湿地内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机制,提高湿地生物***的多样性,维护湿地生态平衡。第八条 怀来县人民***应当设立保护标识,标明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理部门及其****等内容。第九条 官厅水库湿地参照河北怀来官厅水库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行分区管理,划定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和合理利用区。

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应当主要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合理利用区可以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及特色产业展示等宣教活动, 可以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等活动。第十条 官厅水库湿地范围内严格实施污染防治。

在合理利用区内不得建设污染湿地环境、 破坏湿地***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湿地的***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 不得损害湿地内的环境质量。第十一条 禁止在官厅水库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擅自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三)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

(四)擅自***砂、取土;

(五)向湿地违法排污;

(六)捡拾鸟卵,捕猎水生动物或野生动物;

(七)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八)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围栏、围网等保护设施;

(九)侵占、毁坏堤坝、桥闸、泵站、码头、水文、测量、环境监测等设施;

(十)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第十二条 因建设工程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 应当经怀来县人民***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生态修复。第十三条 怀来县人民***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负责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等违法行为。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未进行生态修复的, 由怀来县人民***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按照未进行生态修复的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研究、调查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 影响湿地生态功能或者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的, 由怀来县人民***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的, 由怀来县人民***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一百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西溪国家湿地公园6月1日-7日免费入场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静乐汾河川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公园,是指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山西静乐汾河川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

静乐县人民***应当划定湿地公园及其***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以下简称保护范围),并将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布,在湿地公园规定的保护范围设立保护界标。第三条 湿地公园范围内的保护、修复、管理、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静乐县人民***应当将湿地公园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静乐县人民***应当建立湿地公园保护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湿地公园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静乐县人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为湿地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

静乐县人民***自然***、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湿地公园保护、修复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静乐县人民***湿地公园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负责湿地公园具体工作。

湿地公园所在地乡(镇)人民***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 湿地公园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湿地公园保护的相关工作。

鼓励将湿地公园保护纳入村规民约。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湿地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

接到举报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资金支持湿地公园保护。

对在湿地公园保护过程中,做出特殊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静乐县人民***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九条 静乐县人民***应当按照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编制湿地公园保护规划。第十条 湿地公园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保护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重点和保护措施等内容。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湿地公园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第十二条 在湿地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破坏自然***和生态环境。第十三条 静乐县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防止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导致的湿地退化,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稳定。第十四条 静乐县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水、土壤污染防治。

禁止向湿地公园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公园的废水、污水。

禁止向湿地公园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十五条 服务机构根据湿地公园保护的需要,可以面向社会招聘湿地公园管护员,并提供管护员所需要的装备和设备,管护员的工资由县级财政给予保障。

服务机构对招聘的管护员应当建立和完善管护员管理制度,加强对管护员相关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第十六条 静乐县人民***有关湿地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调查和环境动态监测,建立湿地***档案和环境监测数据库,加强生态风险预警。

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开展湿地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第三章 修复与利用第十七条 湿地修复应当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恢复湿地面积和湿地生态功能,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第十八条 静乐县人民***湿地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方案应当依法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湿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第十九条 禁止在湿地公园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

对于湿地公园内现有的耕地,静乐县人民***应当***取措施鼓励逐步退出种植,实施生态修复。第二十条 利用湿地公园内的***应当符合湿地公园保护规划,维护湿地***可持续利用。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湿地公园内生态***,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的再生能力,不得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

说到西溪国家湿地公园,大家一定非常熟悉。毕竟是国家5A级景区。这次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为了执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0755,推出免门票。详情请看下文。

1、免费时间

2022年6月1日-2022年6月7日。

2、免费对象

所有游客

3、活动内容

因疫情原因,西溪湿地“龙舟胜利会”暂停。然而,还有其他非常丰富的活动,如水上皮划艇。《宋韵在动》趣味游戏有摔锅、蹴鞠、推碗等活动,成功后可获得精美礼品。

虽然龙舟赛暂停,但游客可以体验龙舟。毕竟很多人可能还没有划过龙舟吧?除此之外,你还可以体验氢气球。晚上还可以欣赏沉浸式表演《今夕共西溪》,融合了西溪湿地的真实场景和洪水文化

4、预约方式

这项免费活动需要预约。关注西溪湿地官方微信官方账号即可预约。

5、防疫要求

入园需做体温检测,检查健康码、旅行码、72小时核酸阴性证明。在表演的时候戴上面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的潮湿地域,主要包括沼泽地、湿原、泥炭地以及湖泊等生态功能明显的水域。

湿地***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第四条 湿地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湿地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发展改革、国土***、环境保护、建设、水利、农业、畜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用于湿地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利和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第七条 各级地方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支持和鼓励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对在湿地保护科学研究、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给予表彰。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湿地***调查,并将结果报本级人民***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湿地***监测体系。

省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湿地***调查、监测结果。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的名录和保护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省重要湿地的名录和保护范围由省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批准后公布。

一般湿地的名录和保护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提出申请,报市(州)人民***批准后公布,并报省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应当依法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一)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名录的;

(二)湿地生态系统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

(三)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的;

(四)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鸟类的繁殖地、栖息地或者重要的迁徙停歇地;

(五)对动物洄游、繁殖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

(六)其他具有特殊保护意义、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或者科学文化价值的。第十三条 湿地自然保护区及其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对有特殊保护价值但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或者湿地公园。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取措施,对退化的湿地进行恢复。

因缺水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建立湿地补水机制,定期或者根据恢复湿地功能需要有***地补水;因过牧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实施轮牧、限牧,退化严重的实行禁牧;因开垦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退耕还湿。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从事湿地恢复活动。第十六条 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致使湿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对其生产、生活做出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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